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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宅基地能否在同村内进行买卖?
释义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旨是: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共有,使用范围限于自建房屋和附属建设,实行“一户一宅”原则,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转让需满足条件,禁止买卖和非法转让,转让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和福利性,可用于居住和经营活动,灭失后应重新分配。
    法律分析
    可以。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共有;
    2、宅基地的使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仅限于村民自建房屋和其他附属建设,例如村民居住有关的厨房厕所院墙等等;
    3、我国的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村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而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4、建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违章建设;
    5、村民的宅基地是由个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
    依据《土地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只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旦发现买卖和转让后,村集体不再分配宅基地,更甚者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下面这几点是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的一些条件:
    1、转让人至少拥有2处或者2处以上的宅基地;
    2、转让一方和受让一方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一方没有任何一处宅基地,且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必须由本人申请,集体组织同意,以上条件同时具备后方可成立。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结语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是主体的限定性、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用途的特定性。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共有,使用范围仅限于村民自建房屋和其他附属建设,如厨房、厕所、院墙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符合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和福利性,但如果满两年未建设房屋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需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v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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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