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十不得一严禁负面清单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 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其他场合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定的言行。 二、严禁违反廉洁纪律 不准截留、侵占、挪用学生资助资金等教育经费;借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机会,绕道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三、严禁违反工作纪律 不准损害学校利益、集体荣誉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上班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行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严禁违反教学纪律 不准擅自停课、调课,请他人代课,敷衍教学工作;在课堂上接打手机、吸烟或酒后上课。 五、严禁违规收受家长、学生好处 不准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家长、学生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家长、学生付费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让家长、学生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六、严禁有偿补课 不准参加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形式组织的有偿补课、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谋利;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生源相关信息。 七、 严禁谋取不当利益 不准向家长、学生推销书籍资料、社会保险、其他物品并从中谋利;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禁违反职业道德 不准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 九、严禁弄虚作假 不准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不准从事或参与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民俗的各类活动;参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拉帮结伙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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