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3、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 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