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中高风险地区进京 严控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进京,对出现病例地区的人员限制进京,暂停来京航班列车客车班线。凡外地进(返)京人员被确定为密接、次密接的,除本人隔离外,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社区(村)督促闭环管理一周,不参加任何聚集性活动。 2、低风险地区进返京 此前规定,国内低风险地区人员进返京不再需要持抵京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京后不再实行14天健康监测,满7天、满14天不再进行核酸检测,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进返京。当前应更自觉加强个人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