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私募产品临时开放日有次数限制,每月一次。每月设置开放的基金是每个月都可以进行申购赎回的,需要提前二个工作日将开放日告诉外包方。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第三十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