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建立口岸联防联控机制,组织民航局、海关、公安、卫健、外事、边检、机场等部门联勤联动,统筹做好信息通报、身份登记、健康监测、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二,加强信息获知,通过驻外使领馆,提前了解伊朗等疫情严重国家留学生、务工人员的回国意愿,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工作预案。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严格落实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卡填报,实现全员、全项、电子化、可共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