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中的权利用尽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
释义 | 著作权中的权利用尽是指一旦知识产品合法流通,原知识产权人的排他权将被用尽。这一原则在著作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以经济利益回报为理论依据。 法律分析 著作权中的权利用尽是什么? 著作权权利用尽是不在享有著作权。 权利用尽问题在著作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利益回报。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拓展延伸 著作权中权利用尽的概念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著作权中的权利用尽是指著作权人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著作权,以实现著作权的最大价值和效益。在实践中,权利用尽原则对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也促进了作品的广泛传播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对于使用者而言,权利用尽原则保障了他们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避免了对著作权人的过度限制。在实践中,权利用尽原则的应用需要考虑多方利益的平衡,同时也需要依据各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以确保著作权的公平合理运用。 结语 著作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是为了实现著作权的最大价值和效益而设立的重要原则。它确保了著作权人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著作权,并促进了作品的广泛传播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同时,权利用尽原则也保障了使用者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避免了对著作权人的过度限制。在实践中,权利用尽原则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并依据各国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以确保著作权的公平合理运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