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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类型中什么是聘用合同?
释义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签有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存在。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合同呈现出规格化、定型化的特点,单以劳动合同文本作为劳动合同的形式已经不适应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为了对某条已简化、规格化、定型化的条款进行具体的约定,必然会出现对服务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保守商业秘密等作详细约定的专项协议。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变更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试用期内。
    2、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
    5、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转产转型、技术改造后某些生产岗位消失等。
    6、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达成新的协议变更原有的约定。
    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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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