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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释义
    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是依据同一商事营业内商行为的内容进行的分类。这一分类对于司法实践中确认具体商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变易为内容的商行为。传统商法学者多强调基本商行为的直接媒介商品交易之属性。认为基本商行为仅局限于基本商事营业领域内,故又称之为买卖商行为,固有商行为*.4而现代商法学者则多强调基本商行为的直接营利性内容,认为在专业分工极度发展的社会中,任何商事营业内均存在具有直接营利内容的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其营利的附属商行为。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它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传统商法理论中有称附属商行为为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商行为,认为仓储、运送、广告、服务等行为均为附属商行为。但现代商法理论则认为:附属商行为仅仅相对于基本商行为而存在,在商事概念不断扩展的社会中,任何商事营业范围内都存在有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例如,对于买卖而言,其销售营业为基本商行为,而其辅助性运送和仓储则为附属商行为;而对于承运商而言,其运送营业为基本商行为,而其原材料购买则为附属商行为。
    一、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诽谤构成商业诽谤具备条件
    1、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观察,行为所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对自然人的诽谤转化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因此,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必须直接针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否则,即使是构成诽谤,也不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是对自然人的诽谤,即对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诽谤。
    2、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观察,侵害法定代表人的不实言词,涉及到的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受到攻击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行为。例如对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商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受到歪曲,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事主体所进行的行为的诋毁,编造事实对法定代表人所代表商事主体的信誉进行毁损,或者就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本身进行诽谤,都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诽谤。
    3、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个角度观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名誉、商誉的损害。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分别都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侵害名誉权的后果都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和法人包括商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表现不同。商事主体的名誉权所保护的,主要是商誉和信誉,而自然人的名誉权所保护的,是对其的客观综合评价。如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那么造成损害的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而不是本人,这样就构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即商业诽谤。否则就是对个人的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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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0: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