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川崎病患者购买的重疾险是否需要进行健康告知?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必须经过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批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但是,对于已知患有某种疾病的人,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拒绝承保或采取其他形式的附加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有关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名称、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休息方式、有无保险经历等有关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接受健康检查等必要检验,以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风险程度和保险费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应当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一)被保险人患有或者曾经患有的疾病或者身体缺陷等有关情况,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二)被保险人疾病发生的迹象已经存在,但未达到医学诊断标准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以下义务:(一)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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