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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川崎病患者购买重疾险时,是否需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疾病史?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包括已知的和应当知道的。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果事后证明与保险标的无关,或者保险人知道了有关情况,仍然愿意承保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而予以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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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