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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子女抚养关系问题
释义
    继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零三条中。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遗弃。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一、民法典继子女有无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继子女当然也是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律对此的规定是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且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继子女的法律规定和其权利义务的认可,应该按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规制。
    二、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消除吗?
    不一定。父母和子女是血脉的联系,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是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这是从广泛的概念讲,在实践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血缘是改变不了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变。离婚只能解除父母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父母离婚以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离婚前后也不会变化,是一致的。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相对前两种比较复杂。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2、于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3、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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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3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