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国家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中国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