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这些单位依法享有减免税收的权利;享受信贷优惠的权利;对某种产品的专产权等,所有这些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