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制度中关于反诉的规定对被告人的保护 |
释义 | 在追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被告处于被动的地位。他们一般要通过提起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的形式来主张其权利、维护其合法的权益,要求法院来追究自诉人与其自诉行为有关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当然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在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中被告人不可以提起反诉,这也符合本应公诉的案件所应该具有的法律要求。这是法律从制度上为平衡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被告人双方的诉讼权利而设置的一项制度,使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在法律上具有了通过行使反诉的权利来对抗自诉人的自诉权的行使。但是权利的行使当然应该不以权利的滥用为前提。并不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无约束地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的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如: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样的规定既赋予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可以通过反诉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又通过一系列的条件限制自诉案件被害人滥用提起反诉的权利。而不是像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仅仅被动地等到一审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再通过上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其权益的保护更直接、更方便。反诉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也表明了被告人可以通过反诉保护其利益的范围,有效地防止了滥诉,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可以较好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并且法律还规定了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起的反诉行为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诉讼行为,即自诉案件的原告即便是撤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的反诉的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不再依赖于原自诉案件的进行,对于自诉案件被告人以反诉行为提出的权益保护的请求人民法院应该无条件地受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更为彻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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