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 |
释义 | 犯罪预备特征包括: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3.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4.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一、犯罪的社会危害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如杀人、伤害、强奸罪等; 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例如妨害公务罪、制造、贩卖毒品罪等。 二、犯罪预备处罚的原则有: 1、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 3、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4、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的,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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