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因此,企业破产一般不会要求 法定代表人 个人 承担连带责任 ,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 2、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法人承担责任 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 利害关系人 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客观: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