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