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
释义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实行的是管理人名册制度,中、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编制管理人名册确定本地的管理人队伍。 一、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怎么办?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应该按如下方式处理:一般可由债权人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且清算组成员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产生。 二、哪些人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 公司的股东还有就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都是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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