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签合同时因未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的相关条款有效吗 |
释义 | 格式条款在涉及与接受格式条款一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可能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加重接受方的责任、限制接受方的主要权利等,这些格式条款将无效。此外,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应当采纳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法律分析 若涉及与接受格式条款一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接受一方责任、限制接受一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并且,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拓展延伸 格式条款的未认真阅读和对方未做出说明,对签合同时相关条款的效力产生的影响如何? 格式条款的未认真阅读和对方未做出说明可能对签合同时相关条款的效力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一方未认真阅读格式条款,可能导致其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从而可能引发争议或纠纷。同样,如果对方未做出明确的说明或解释,可能导致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存在模糊或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如合同明确性原则、合同解释有利于消费者原则等,来确定相关条款的效力。因此,签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格式条款,并在需要时明确说明,以确保相关条款的有效性和合同的稳定执行。 结语 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对于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如果涉及到与接受格式条款一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当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接受一方责任、限制接受一方主要权利时,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此外,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格式条款,并在需要时明确说明,以确保相关条款的有效性和合同的稳定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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