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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戒未执行到期会解除么
释义
    一、强戒未执行满不予逮捕
    1、强戒未执行满也有可能会被逮捕
    《戒毒条例》
    第二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拓展内容
    强制戒毒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但要依据吸毒人员有没有戒除毒瘾而定,如果没有戒除毒瘾的,可以延期不超过一年。
    依据《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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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4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