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年除斥期法律上是怎样规定 |
释义 | 1、属于除斥期间。 2、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除斥期间针对的是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不存在中止、中断。 二胎上户口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二胎上户口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1、如果是合法生育二胎的,办理方式为:(1)拿着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2)带着父母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3)再携带相关的材料到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2、如果是非法二胎,落户的相关内容是:(1)报户口前,还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后,才能按照流程办理入户手续。(2)持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由计生委提供的证明和手续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我国对于专利权的基本特点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3、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法律上感情破裂的标准是怎样的 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下列情形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的,则构成重婚;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彩礼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4、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也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律是怎样规定房产的 第一种情况:若夫妻双方离婚协议未有约定,房产应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对女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进行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二种情况: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无论房产证写的是夫妻一方谁的姓名,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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