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野生植物保护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野生植物保护法是国家指定的或认可的关于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野生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对野生植物的法律保护,国际社会还签订了许多关于保护野生植物的国际合约或协定。我国野生植物资源极为丰富,国家重视保护野生植物。早在1985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就制定法规保护稀有生物。70年代后,国家还进一步重视对野生植物的保护。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明确提出加强植物的保护。《环境保护法(试行)》《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和《草原法》等,都从各自的角度对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作了相应的规定。此外,还制定了一些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如1984年6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牧渔业部关于制止乱搂发菜、滥挖甘草,保护草场资源的报告》,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野生植物的保护的重点是珍贵稀有的野生植物。1982年通过的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珍贵的植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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