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洗钱的形式与危害 |
释义 | 洗钱的形式如下: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 1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 12、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 13、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洗钱的危害如下: 1、洗钱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提供便利,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2、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洗钱的主要目的是掩饰和隐瞒违法所得,使违法所得表面合法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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