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民事强制措施 |
释义 |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106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度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先予执行: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事诉讼当事人人身权利免受侵害或立即制止严重威胁或侵害一方当事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但民诉法对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未进行详细规定,而《反家庭暴力法》正是对这一程序的细化和补充,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程序的正式创设。它不同于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方面在于: (一)无需担保。 (二)申请主体和方式更宽泛。除本人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而且,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管辖法院除被申请人居住地和行为地外,增加申请人居住地。 (四)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裁定,比民诉法规定的少24小时;非紧急情况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 (五)不再进入起诉程序。 (六)裁定内容进一步明确为: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家庭暴力情形仍然存在的或情势变更的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八)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协助义务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上已成为一项独立的特殊程序,属于民事强制措施。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案号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为二级类型案件,下设两个三级类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