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法释〔2013〕7号),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也就是说,自2013年2月26日之后,法院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认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再认定为无效合同,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所以,目前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律规定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