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具体部门是: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