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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级别管辖的具体情形
释义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3)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省、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②信用证纠纷案件;
    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有哪些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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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4:3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