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制度在连接程序法与实体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时对“下落不明”的认定存在主观随意性大、缺乏严谨的操作规范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