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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胁迫犯的定罪问题
释义
    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可能成为主犯或从犯,取决于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被胁迫犯的主观心理对于确定其角色并不决定性,关键是犯罪的客观作用大小。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既存在成立胁从犯的可能性,也存在成立主犯或从犯的可能性。
    如果被迫犯在客观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构成主犯;如果在客观上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则应当构成从犯。
    被迫犯参加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对于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主要作用还是起次要作用,对其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认定为从犯,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能够决定犯罪行为人成为主犯或者从犯的犯罪构成因素主要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作用大小,客观上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客观上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为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拓展延伸
    受胁迫犯的法律责任与辩护策略
    受胁迫犯的法律责任与辩护策略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法律上,受胁迫犯指的是在被迫或威胁的情况下犯罪的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界对其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受胁迫犯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犯罪行为本身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对受胁迫犯给予一定的宽容和减轻处罚,考虑到其在被胁迫情况下的无奈和无法控制的因素。在辩护策略方面,律师通常会尝试证明被告确实受到了胁迫,并且无法自主选择犯罪行为。这可能涉及提供证人证言、物证、心理鉴定等证据来支持辩护。同时,律师还可能会针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引用,以支持对受胁迫犯的辩护。总之,受胁迫犯的法律责任与辩护策略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复杂问题,需要在法律和道义之间寻求平衡。
    结语
    在受胁迫参加犯罪的情况下,被迫犯可能同时存在成为胁从犯、主犯或从犯的可能性。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在于被迫犯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大小。被迫犯的主观心理在确定其身份上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因素决定其是否为主犯或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情况,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受胁迫犯的法律责任与辩护策略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寻求法律与道义的平衡。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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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