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包含如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保证的方式是指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则认定为连带保证。所谓连带保证,简单点来说就是债权人可以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而一般保证则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的期间,是指是有别于诉讼时效,法律上单独规定的一段保证人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特定期限,如果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如果未约定的话,则是在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