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抚恤优待办法如何规定? |
释义 |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奉献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以及具有四川省户籍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的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 (一)烈士,80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军人,40个月工资; (三)病故军人,20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是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无上述亲属的,不予发放。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平均生活水平。 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和落实抚恤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法律依据】: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当地民政部门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的证件并逐级报省民政部门备案。该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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