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抵押物被拍卖,是否需要支付剩余款项?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抵押物拍卖所得应该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仍有剩余款项,则应归还抵押人。但如果抵押物评估价值低于债权数额,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支付剩余款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的,担保人有权获得对债权人的追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债务人仍未偿还债务或者债务人不存在,债权人有权追偿担保人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低于债权数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支付差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五条:抵押财产拍卖所得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仍有剩余款项,应归还抵押人。 综上所述,抵押物拍卖所得应该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仍有剩余款项,则应归还抵押人。但如果抵押物评估价值低于债权数额,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支付剩余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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