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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之债是债权吗?
释义
    违约责任是债权,是合同之债的表现形式之一。违约责任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特殊情形下实施过错责任。违约责任中,只要债权人证明债务不履行即可。缔约过失之债是指在当事人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由此而产生的债务成为“缔约过失之债”。
    一、签订合同后可以追究对方违约吗
    只要对方违约了就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怎样才构成缔约过失
    第一个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这正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完成,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第二个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不但是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且必须以责任方与受害方双方存在订立合同的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已经实施了某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并因这些行为使对方产生了合理的信赖。
    第三个条件,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
    第四个条件,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过错是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意志的状态,它标志着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漠视,对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漠视,正是由于这种主观上的漠视,才决定了行为的应受谴责性。
    第五个条件,必须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为限。如果当事人虽然具有缔约过失,但并没有实际的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不发生对因缔约过失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三、合同履行不能怎么理解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民法典》第580条规定。
    (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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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7: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