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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孕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自动延续
释义
    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会自动顺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些期间结束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分析
    1、会自动顺延。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42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在三期结束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拓展延伸
    孕期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措施
    孕期劳动合同终止后,为保障女性员工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首先,女性员工享有产假和哺乳假的权利,确保她们在孕期和产后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时间。其次,如果孕期劳动合同终止后女性员工仍处于哺乳期,雇主应提供适当的休息和喂养条件。此外,女性员工还享有回岗权,即在一定期限内有权回到原岗位或类似岗位工作。如果雇主不履行上述保障义务,女性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对于孕期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女性员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权益保障措施,以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的规定,对于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如果雇主在这些期限结束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产假、哺乳假和回岗权等,以保护孕期劳动合同终止后女性员工的权益。这些措施确保了女性员工在孕期和产后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时间,并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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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