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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场扶梯事故责任归属问题
释义
    商场乘坐扶梯受伤责任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承担;商场需证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顾客可获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确保顾客人身、财产安全,义务主体为经营者,权利主体为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和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经营者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该义务要求在危险领域采取预防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
    法律分析
    一、顾客在商场乘坐扶梯受伤的责任谁来承担
    1、顾客在商场乘坐扶梯受伤的,责任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来承担。法律规定,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只要商场可以证明自己对顾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商场乘坐扶梯受伤的,商场可以不予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什么是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
    1、消费者;
    2、潜在的消费者;
    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
    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结语
    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对顾客乘坐扶梯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受伤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商场应证明自己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免责。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的法定义务。商场经营者应积极采取措施保障顾客的安全。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即在特定领域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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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