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内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的 |
释义 |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该在三个月内移交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胃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算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颖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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