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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异地审车吗?
释义
    法律分析:
    可以异地审车。从2018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跨省异地检验,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省份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大型载客客车与校车不能异地验车,必须回到车辆注册地进行车检。
    法律依据: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一、严格资质管理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机动车保有量、检测量和检验机构的数量及分布。要适应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形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各地质量监督部门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造成群众验车不便的,要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并层报公安部。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检验人员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检测仪器的操作规程等。引车员要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等。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检验机构及检验技术人员全面集中清理,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检验工作或者担任检验人员。
    3、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规定,公安、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许可工作效率。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时限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车辆外观、重点检验项目照片、检验过程视频、检验人员姓名等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传输,自动核查比对检测结果。要安装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软件,配置检验智能终端(PDA),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起检验机构未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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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