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出资瑕疵和对应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股东出资瑕疵分为出资违约、出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 出资违约是指发起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该违约出资股东首先需要对其他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承担依据为发起人设立公司时协议的约定;另外,出资违约股东应对公司足额缴纳应缴出资,其他发起人对此出资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出资违约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与发起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实是指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额。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其他股东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公司应足额缴纳,并与其他发起人一起对该价额承担连带责任,其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和出资违约行为是一样的。 抽逃出资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如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不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负返还责任,与其他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出资人对此款在本息范围内连带,对于债权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则与其他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出资瑕疵股东,公司可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的限制,且出资瑕疵的股东不能享有按出资比例确定的各项股东权利。 一、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9条第2款,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可以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进行合理限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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