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嫁妆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 |
释义 |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本案焦点为双方争议的小货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修改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原、被告争议的小货车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但实际系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双方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车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因办理公证手续时该车尚未购买,故该项公证违背了客观真实原则,不应采信。如果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习俗,必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如果尊重传统习俗,认定该车为女方个人财产,不违背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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