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股东内部股权转让的主旨是介绍了股权转让的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但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完成后,公司需要修改股东名册和章程。此外,对于具体事项需要咨询律师以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法律分析 一、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股权内部的转让程序是: 1、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 2、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3、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 4、更改公司的股东名册,发给受让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股东内部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股权情况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股东的相关事项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结语 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流程包括协商一致、签订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和修改股东名册等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但向非股东转让需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不行使则视为放弃。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签发给新股东。对于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需遵守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具体事项应基于实际情况认定,如有疑问可咨询律师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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