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
释义 |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