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签订的书面要求 |
释义 |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通常情况下书面形式是首选,以便将来纠纷时方便举证。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一、订立合同必须要用书面形式吗 1、订立合同不一定要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订立合同可采用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所以合同订立并不是必须要用书面形式。但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签订合同,以签订书面合同为首要选项,以便将来纠纷产生后便于举证主张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几种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内容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治约定。 3、公平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要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依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它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5、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结语 合同订立不一定要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然而,通常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是首选,以便将来纠纷时能够提供证据。根据《民法典》第469条,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有形地表现内容的方式,也可以是能够有形地表现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在合同订立中,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公序良俗等原则。这些原则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保护,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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