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会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踪,生死不明,造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失踪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自愿离婚,对这类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