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只要有贩毒,且其本身又是吸毒人员,那么其贩毒的所得就为其吸食毒品提供了经济支持,就应该认定为“以贩养吸”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按照刑法解释规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以贩养吸应理解为行为人不仅既吸食又贩毒而目应以其贩毒所得作为其吸毒的主要经济来源。虽然吸毒不是犯罪,要分辨从吸毒者身上查获的毒品中有多少是供自己吸食有多少是出售给他人,比较难以分清,但是如果考察吸毒者的经济状况、来源收入、以往的经历、主观心态等也能分辨出是否吸毒者为“以贩养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