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放贷指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却不入帐,挪作个人用于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怎么量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吸收客户资金罪由哪些构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