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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吸收犯?常见的吸收犯有哪些?
释义
    犯罪吸收原则及刑期执行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一人犯数罪时,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判决宣告前应综合考虑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吸收原则是重罪吸收轻罪,只有罪与罪之间才有吸收关系,未构成罪的行为不能吸收。同时,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分析
    1)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预备犯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如果前者轻于后者,则遵守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后者吸收前者。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6)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同时应当注意吸收的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只有罪与罪之间才有吸收关系,不够成罪的危害行为是不能吸收的。通常是重罪吸收了轻罪,也就是说此时会按照重罪的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再是进行数罪并罚。通常构成吸收犯都是因为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造成的,当然也有进行数罪并罚的情况。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结语
    在刑法中,吸收罪的原则是重罪吸收轻罪,只有罪与罪之间才存在吸收关系。吸收犯常常是由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所致。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行,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判决宣告前应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应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再执行拘役。如果有判处附加刑,相同种类的附加刑合并执行,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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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6: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