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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划拨地能不能办抵押
释义
    划拨地可以抵押,具体法律规定如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抵押方式与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抵押基本一致。首先必须经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其次进行地价评估,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质实行差额抵押;最后由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7、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条件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五)、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意事项有哪些?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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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3: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