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运车辆报废年限 |
释义 | 大型或中型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五年,其他小型和微型的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年。如果是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相互转换使用,非营运客车也按照营运客车的报废标准,报废年限均为十五年。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缩短到十五年。 车辆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分解。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分解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分解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车辆达到营运车辆报废年限之后继续使用的,需要定时检查同时不得超过规定的营运车辆延期时间,如果营运车辆已经到了报废年限且检查没有通过的,不能强行上路,则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废,报废时要按照规定的报废流程进行。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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