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为推荐人选: 1、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村党组织书记年度评定为“差”等次的; 2、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3、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